甘忠荣
甘忠荣,成都人,196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。(现西南政法大学)毕业后分在贵阳市省级机关工作。次年底因支援三线建设,怀着满腔热情到六枝特区(当时为矿区)。先在公安、后在法院工作。因有写作爱好,对法学和司法有研究兴趣。在任职期间,常挤时间侧重在法学领域向国家级和省级刊物投稿 ,幸被一再刊用。(京、津、沪、及本省)也多次接到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(法学方面)的邀请。相当一部份编辑部、出版单位来函联系将拙作收入所编丛书(如《中国跨世纪改革发展文献》等等)。上世纪五十年代,在成都读中学时,由于受历史老师孙老师养鸽(外籍鸽;有“原环鸽”)影响,而养孙老师能飞数百公里的“洋鸽”。参加工作后,也时断时续养。养时,每年均高位获奖。(前十名;冠亚军也曾多次获过)也曾被选为鸽会负责人。因有养鸽爱好,历来又有留意搜集赛事报道、有关种、养、训以及研究信鸽文章、书、刊的习惯。作者养鸽,纯属中小学爱好的延续。参加工作后时断时养。 是娯乐型从不是重金引种。从未用高价买鸽。但在贵州高原,(王伟克先生称的:“不适翔地区”)育出了从武汉国家赛飞回六枝属千公里级的信鸽。(云、贵高原千公里难飞)在公棚,五百公里决赛也入围获奖。在本地也夺得过三关赛冠军(柳州至六枝450公里当日归;也是单关冠军;系该千公里雌之直女)。因故,还在献余热。  因长期从事法院工作,作了应作的工作,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笔者“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建设做出了贡献”,受到颁证表彰。  我国信鸽竞翔活动起步晚,尚处于初级阶段。与赛鸽强国存在巨大差距。(尚无一个举世公认的快速中、长程品系。这是历史条件造成的。)鸽界面临的历史任务是:我国如何由世界第一赛鸽大国迈入赛鸽强国。虽然任务艰巨、道路漫长。但不举步不行啊 。不才愿为此呐喊。就此打住 。      甘忠荣先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: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 或寄: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文化路(加手机号会收到)邮 编:553400宅 电:(0858)5324623         手 机: 13885876696            Email: ganzhongrong@126.com 加入时间:2007-06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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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棚公平、公正难上难!

时间:2019年11月27日    浏览:评论:8

         公棚公平、公正难上难!  
   我国赛鸽公棚无一例外声称:坚持按公平、公正、公开三公原则办棚。但公棚不公的条款却公然长期普遍存在。这足以说明公棚表里未必一致。而公棚不公平、不公正是普遍存在。对公棚而言,作到公平、公正,实在是难上难!
    以下几条规定即足以证明:
    1、已交参赛费而未能参加比赛的信鸽,不退参赛费。
  《2019年国际鸽联"FCI"世界排名大奖赛(中国北京爱亚卡普站)比赛规程》规定:150公里训放后,如遇赛鸽丢失未能参加200公里集鸽上笼,赛事承办单位退还该羽参赛费。集鸽上笼,退还该羽赛鸽报名费(1000元  )。
    这一规定是退还赛鸽报名费的规定。
   2010年1月25日起执行的《陕西省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已交参赛费而未能参加比赛的信鸽,公棚应退还参赛费。
     除陕西省信鸽公棚外,我国各公棚对已交参赛费而未能参加比赛的信鸽,均无退还参赛费的规定。
    笔者认为:陕西省关于退还参赛费、退还饲养费之规定合理,合法。体现了公平、公正原则。 
       贵州各公棚而言,也不例外。
      众所周知:参赛费是赛鸽参加比赛费的费用。赛鸽未上笼比赛理应退还参赛费。否则,落入公棚一方腰包、明显有失公正。
     2、获奖鸽拍卖收入60%返还参赛者,拍卖40%归公棚。也委实不公平、不公正。
    我国公棚无一例外将获奖鸽拍卖收入按一定比例付给获奖人。但公棚也要从中占便宜。一般大多在规程中按六、四开划分拍卖收入。即获奖鸽拍卖收入60%返还参赛者,拍卖40%归公棚。 红枫公棚规定: 未拍出的获奖鸽按该羽赛鸽起拍价的40%交公棚领回。
  《百鸽园2019中国杯四关综合鸽王大奖赛》规定: 拍卖收入70%归鸽主,30%归主办方。
  《2019年国际鸽联"FCI"世界排名大奖赛(中国北京爱亚卡普站)比赛规程》规定:境外参赛鸽拍卖收入50%返还归鸽主、50%归承办公棚;境内参赛鸽拍卖收入60%归鸽主、40%归承办公棚。
   既然获奖鸽(即参赛鸽)其所有权归鸽主。对此,公棚也公认。那么,鸽主对获奖鸽享有所有权,性质属财产所有权。
   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,包括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。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、最完全的支配,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。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所有人对财产享有的控制、支配权。而收益权是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。因此公棚不能侵占!
     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第四条规定: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。
     既然获奖鸽为鸽主所有。公棚就不能将获奖鸽视为公棚与鸽主的共同财产。因此,“获奖鸽拍卖收入60%返还参赛者,拍卖40%归公棚。” 之规定,侵犯了鸽主的财产所有权。结合获奖鸽拍卖而言,拍卖收入属收益权。即是财产所有人对利用财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有据为已有的权利。公棚无权分取分文。显然,获奖鸽拍卖收入60%返还参赛者,拍卖40%归公棚之规定,也违反公平、公正原则。
    当然,拍卖要花必要费用。如组织拍卖、请拍卖师、租用场地等费用应当从拍卖收入中扣除(可在拍卖收入中扣除 20% 左右作拍卖费用,其余归获奖鸽主)。
    由于获奖鸽拍卖是由公棚组织实施,除付给拍卖师一定费用外,由于公棚组织拍卖,应收取一定报酬是无可非议的。但比例不宜过高。从公棚实际拍卖情况看,如总奖金为三百万左右的某公棚决赛后,其获奖鸽拍卖收入为一百多万。按拍卖40%归公棚,公棚付拍卖师一万余元。仅拍卖获奖鸽一项,公棚就获得四十多万。这应视为巧取豪夺。如即拍卖万元。。2016年11月22日,开创者(北京)国际赛鸽俱乐部在北京神农庄园举行拍卖会。在拍卖师周传红的主拍下,514羽2016年开创者“铁鹰四关”鸽王全部拍出,其中何宾的环号为2016—05568的鸽王冠军“神奇的小鸟”拍出了全场最高价300万。仅此一羽获奖鸽,开创者(北京)国际赛鸽俱乐部即获利 90万。
     3、流拍赛鸽按拍卖底价的一定比例取回(相当多的公棚规定流拍赛鸽由鸽主按拍卖底价40%取回);这也是将流拍赛鸽视为公棚的财产。这显然也不公平。
    很多公棚均有这样类似的规定。如红枫公棚规定: 未拍出的获奖鸽按该羽赛鸽起拍价的40%交公棚领回。作出这种规定的该公棚,还声称:被信任是一仲快乐!但这规定公平、公正吗?值得信任么?
   既然流拍赛鸽(获奖鸽)为鸽主所有。公棚就不能将流拍赛鸽鸽视为公棚的财产。因此,公棚规定流拍赛鸽由鸽主按拍卖底价40%取回是毫无道理的。
   同时,公棚收的饲养费即由公棚负责饲养。比赛结束后按公棚规定的拍卖底价40%取回,也毫无法律、法理依据。因为“流拍赛鸽” 所有权是鸽主的。比赛结束、拍卖结束、流拍后鸽主有权收回本属于自己的爱鸽。而这,也是天经地义的!
    笔者希望有良知的公棚老板反思:上述规定公不公平、公不公正?怎样才是名符其实的公平、公正?如何做到诚信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三公原则办棚?这很值得反思。
   上述规定也不限于是非对错。还拷问公棚老板道德、诚信、良知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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